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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医学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东南大学)安全管理制度(修订)

 

发布日期:2019-09-21  浏览次数:438

 

   1、 实验安全是维护正常教学次序的必要条件,是关系到师生人身安全、中心财产和环境不受破坏的重要工作,为确保中心安全运行,特制定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2、安全责任落实到人。由中心主任和实验室负责人组成安全管理小组。中心主任是中心安全的责任人,根据中心建设和上级部署,安排和落实中心的整体安全教育、安全维护、安全设施建设等工作;各实验室主任是所负责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根据中心主任的安排落实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心各房间由专职实验技术人员担任安全责任人,负责所管房间的具体安全工作。

   3、房间安全责任人应根据房间的具体情况,分析风险因素,制定房间应急预案,提出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方案,维护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房间的正常环境和日常次序。

   4、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教师应提交课程和实验项目的风险分析和应急预案,上课期间,任课教师应承担实验房间(含仪器设备)的安全责任,房间责任人应督促和检查任课教师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5、房间责任人应整理房间的安全档案。

   6、中心实行安全准入制度。

   7、中心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检查。

   8、中心师生有责任报告发现的安全隐患。对及时报告隐患并有效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中心报学院后给予一定的奖励。

   9、房间负责人对发现的隐患应及时整改。发现隐患未及时整改出现责任事故的,中心教师按校、学院规定予以处理。

   10、学生不遵守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造成安全隐患的,未出现重大事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扣减成绩、取消当次实验资格、取消安全准入资格等处罚(可合并执行),出现重大事故的,按学校和学院相关规定处罚。

   11、各实验室(房间)可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报中心批准后,由中心发布实施实施。

   12、中心可针对其他重点事项制定专门的管理细则。

   13、本规定适用于中心师生,安全管理将作为中心教师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出现责任事故或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的,经中心和学院确定,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1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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