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管理运行 >> 规章制度
 

生物医学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东南大学)危险化学品与化学废弃物管理条例(修订)

 

发布日期:2018-06-24  浏览次数:477

 

一、为进一步规范示范中心危险化学品与废弃物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依据上级和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二、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各种化学品。

三、本条例所称化学废弃物指实验教学过程中产生的不能直接排放的实验残余物,包括固态废弃物、液体废弃物和气体废弃物。生物样品及形成的废弃物管理另文规定。

四、示范中心危险化学品与废弃物管理纳入中心整体安全管理工作,由中心安全管理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和督促各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各实验室指定包括实验室负责人在内的两名或以上的具体管理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和废弃物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本单位安全检查或根据公安、卫生、环保等上级主管部门的通知,加强防范措施,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五、凡接触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接受环保、公安、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安排的法律、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六、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人员和领用人必须是在编教中心人员,必须明确职责,认真负责,熟悉化学品性能、应急预案和救助措施。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参加安全培训。

七、学生实验过程中如需使用危险化学品,需事先预习和了解化学品的性能、安全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实验过程中须在教师的指导之下进行。

八、实验室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须针对该化学品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和防护设备,明确报警和救助信息。

九、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要求操作,一旦由于危险化学品处理不当而发生事故时,要根据预案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被污染的设备、工具和场地等,必须及时清洗消毒。同时,迅速查清事实,根据事故性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总结教训,防止事故再度发生。

十、发生责任事故后,相关人员视情况移除中心教师队伍、调离岗位或重新培训上岗。

十一、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由管理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规范渠道和途径申购,归口管理,其他人员不得私自购买。不准超量购买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应确保危险化学品台账清楚、账物相符、使用合理、规范。

十二、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危化品柜中,分类分项存放,双人双锁保管。储存地点应设置必要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等安全设施设备。

十三、对剧毒化学品,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制度。使用单位应根据具体需求,精确计算用量,一次性使用完毕,严禁长时间存放在实验室。

十四、使用危险化学品及其他化学品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含使用完的化学品空瓶)等应分类回收,妥善保存,由学校化学品管理办公室上门回收处理。

十五、实验产生有毒、有害废气的应在具备合适通风设施的空间进行,产生的废气通过合适方法处理后按规定排放。

十六、实验产生的化学性废液应按照相容性要求,分类收集在废液桶中,储存在安全的地方。

十七、实验产生的化学性固废,按照要求分类收集、存放。

十八、提倡实验过程绿色化。实验室应尽量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试剂,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试剂;采用试剂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实验方法和设备。

十九、本条例根据实际情况,经中心安全管理小组讨论后及时进行修订。

二十、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版权所有:生物医学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东南大学)    技术支持:南京先极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