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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3-07  浏览次数:614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是确保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条件,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

第一条  各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各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并悬挂公示。

第二条  实验室主任是实验室的安全负责人,各实验室应设有兼职的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安全员应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三条  对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和学生要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首次做实验的人员必须在掌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基本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开始实验。

第四条  在实验室中应积极宣传、普及一般急救知识和技能,如:烧伤、创伤、中毒、触电等急救处理办法

第五条  实验室应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制度,积极表彰先进,严肃查处事故。当发生不安全事故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并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六条  在承揽校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应明确安全责任。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

第七条  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各实验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要有安全通道、严格做到“四防”、“五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查仪器设备)。

第八条  实验室防火工作应以防为主,严格杜绝火灾隐患,了解各类有关易燃、易爆知识及消防知识。

第九条  实验室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器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实验室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第十条  实验室在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及细菌疫苗等危险品时,要严格按相关管理规定使用和保管,同时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作好详细记录。

第十一条  实验室在使用放射性物质时应避免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和污染身体,尽量减少人体接受外部辐射的剂量,尽量减少放射性物质扩散造成的危害。放射性废物要按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在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制定相关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实验室对于环境安全管理工作要有充分认识,对废气、废物、废液的处理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排放,不得污染环境。新建和改扩建实验室时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方案列入工程施工计划。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