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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16]263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发布日期:2016-11-17  浏览次数:494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根据学校安全工作整体要求,制定全校实验室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组织临时性的实验室安全专项或全面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定期、不定期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单位应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以及隐患的整治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督导负责督促指导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暗访,及时查找实验室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实验室安全督导聘任及相关工作依照《东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督导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对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能整改的要立整立改,对短期内无法整改的要有事故防范办法,并制定后续整改办法。在检查中发现的较重大的安全隐患,学校下发《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和复查。各实验室应有实验室安全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本实验室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预案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东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整体要求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同时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对事故瞒报、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在承担校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应加强安全教育,明确安全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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