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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16]263实验室安全管理内容

 

发布日期:2016-11-17  浏览次数:539

 

第十条  实验室环境安全管理

(一)每个实验室房间必须张贴安全警示牌,标明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便于督查和联系。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分类摆放整齐,及时清理实验室内外的废旧 物品和垃圾,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

(三)加强环境保护,应选用环境无害的或减少环境危害的实验方案,尽可能减少实验室废弃物的排放。学校定期收集和处理有毒有害废液和废物,处理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原则。各单位不得随意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倾倒有毒、有害化学废液,不得随意掩埋、丢弃固体化学废物、实验动物尸体和器官。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工作的具体细则详见《东南大学实验室排污管理办法》。

(四)各单位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各单位或各实验大楼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各单位办公室或大楼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五)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相关人员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各单位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强对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在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过程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各单位特别是要加强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做好详细台账记录,具体细则详见《东南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单位要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24 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和《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省政府 45 号令)、《东南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需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具体细则详见《东南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与安全培训,制定和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特别是高精仪器设备、高速运转设备、高温高压设备、超低温及其他特种实验设备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查线路,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应及时维修,必要时进行报废处置,消除隐患。特种设备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并做好定期检验,详细记录设备的使用状况及维护保养记录,具体细则详见《东南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

各单位应定期检查实验室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造成的安全事故。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第十六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放置于易取用处,定期检查,及时更新,保持良好状态。实验人员须了解本实验室中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相关消防知识,熟练掌握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了解实验室内水、电、气阀门、消防器材、安全出口的位置。实验室内应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细则详见《东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防护

对压力容器、电气、焊接、细菌疫苗等操作,以及存在振动、噪声、高温、辐射放射性物质、强光闪烁等场所,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各实验室应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备烟雾报警、监控系统、通风系统、防护罩、紧急喷淋、危险气体报警等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并做好设施和用品的维护、保养、检修、更新等工作。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

第十八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 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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