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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仪器设备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4-09-17  浏览次数:10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东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东南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1500元(含1500元)以上,耐用期为1 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处置,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仪器设备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
    第四条 对仪器设备的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第五条 对拟处置的仪器设备,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仪器设备,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


    第六条 凡我校需处置仪器设备,均须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1、处置单台件仪器设备价格低于2万元(不含2万元)的事项,由各使用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2、处置单台件仪器设备价格高于2万元(含2万元)且低于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事项,由各使用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参与;
    3、处置单台件仪器设备价格高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事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填写《东南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处置审批表》。
    第七条 处置仪器设备时,按规定限额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1、凡各单位处置仪器设备单价低于5万元(不含5万元)的事项,由各单位分管领导签字盖章,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由设备管理科审批。
    2、凡各单位处置仪器设备单价高于5万元(含5万元)且低于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事项,由各单位分管领导签字盖章,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由处长审批。
    3、凡各单位处置仪器设备单价高于10万元(含10万元)且低于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事项,由各单位分管领导签字盖章,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由分管校长审批。
    4、凡各单位处置仪器设备单价高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且低于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事项,或者账面价值低于500万元但实际价值高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其它较重要的事项,由各单位分管领导签字盖章,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由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复后报教育部备案。
    5、凡各单位处置仪器设备单价高于500万元(含500万元)且低于800万元(不含800万元)的事项,由各单位分管领导签字盖章,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由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复后报教育部审批。
    6、凡各单位处置仪器设备单价高于800万元(含800万元)的事项,由各单位分管领导签字盖章,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由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复后报教育部,由教育部报财政部审批。

第三章 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八条 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仪器设备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仪器设备占有、使用权的行为。主要是指: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或隶属关系的改变。
    第九条 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或隶属关系的改变,须提供相关批文,进行资产的重新调整。
    第十条 凡在学校内部调拨划转的仪器,由划出方和接收方协调一致后,填写《东南大学仪器设备内部调拨单》,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请办理相关调拨手续。
    第十一条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拨划转、对外捐赠仪器设备。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对外调拨划转或捐赠的,按《东南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凡我校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十三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仪器设备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置换是指我校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补差价)。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并严格控制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之外的直接协议方式。
    第十五条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售、出让、转让及置换仪器设备。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对外出售、出让、转让或置换的,按《东南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报废、报损与核销


    第十六条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仪器设备,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损报废:
    1、超过使用年限(机械产品15年以上,电子产品6年以上),主要结构陈旧,在正常情况下确已丧失使用功能者;
    2、经技术鉴定确认质量太差或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成本接近或超过本身价值者;
    3、因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等因素,已属淘汰者;
    4、由于诸种原因,达不到最低性能指标,又不易改制他用者,已失去使用价值,或因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功能严重丧失者。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报废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进行实物处理,办理财务销账手续。任何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留用或处置。在实物处理前,使用单位不得任意拆卸,特殊情况需自行处理或留用的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凡我校特种仪器设备(如:放射装置、压力容器、汽车等)的报废,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报废后,由专门部门负责回收处理,使用单位凭回收证明报管理部门办理销账手续。
    第二十条 凡单台件仪器设备原值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或批量处理原值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事项,必须通过招标处置。
    第二十一条 完成报废及回收手续后,凭《东南大学仪器设备报废审批表》,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进行销账处理。


第六章 损坏、丢失与赔偿


    第二十二条 使用仪器设备,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管理制度。凡因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反管理规定等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外,还要责令其赔偿物资损失。对有意做假和隐瞒损失者,则加重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在提运、管理和使用仪器设备时,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者,均应赔偿:
    1、未按仪器操作手册或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操作;
    2、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者;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和不了解仪器设备性能,擅自动用仪器设备者;
    4、在提运、使用、保管过程中粗心大意,工作失职者;
    5、野蛮装卸,乱扔乱堆,造成损失者;
    6、其它因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者。
     第二十四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经有关负责人证实和现场鉴定确认后,可不予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坏;
    2、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3、经过单位主管领导批准,试用、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措施,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4、遇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如雷电、地震)等引起的意外损坏;
    5、由于其它客观原因(如:停水、停电、外接电源故障)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二十五条 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或丢失,其赔偿应根据仪器设备、器材的丢失或损坏程度及造成的后果等不同情况以及赔偿人的态度等,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其赔偿价格可按以下原则计算:
    1、对适合个人生活用的设备及数码产品,如冰箱、空调、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打印机、扫描仪、摄像机、照相机、视听仪器设备等,损坏或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按使用年限折旧后的实际价格进行赔偿,超过使用年限的仪器设备按照原值的5%赔偿;
    2、损坏后质量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酌情赔偿;
    3、损坏、丢失仪器设备零配件,零配件更换后即能恢复仪器设备功能者,只计赔零配件价格;
    4、因操作不慎,损坏器皿等易碎品,酌情赔偿10%~50%;
    5、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按维修费的10%~100%进行赔偿;不可修复或丢失仪器设备及零配件的,应视新旧程度折旧后计价赔偿。
    6、单价超过1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需报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其赔偿价格。
    7、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后果的,需报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其赔偿价格。
    第二十六条 发生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事故,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重大事故要及时上报校主管部门。
    如属责任事故,需要赔偿时,要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单,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后转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核定,由赔偿责任人到学校财务处办理交款手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财务处交款收讫凭证进行销账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发生被盗或其他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卫处,由保卫处进行处理。如处理结束后物品确已损失,要填写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单,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备管理科凭保卫处出具的证明做销账处理。


第七章 处置收入与支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过程中获得的收入。
    第二十九条 凡我校仪器设备处置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各个部门的仪器设备的处置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 学校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的,将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东南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仪器设备进行处置;
     2、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3、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
    4、截留处置收入;
    5、其他造成我校仪器设备损失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占有、使用学校仪器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三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仪器设备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学校授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和修订,原学校所公布的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若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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