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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特殊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7-24 浏览次数:463
为了进一步规范仪器设备的采购和管理,促进廉政建设,针对不适合进行招标采购的特殊仪器设备的采购,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特殊仪器设备的范围
1、供货单位仅此一家或两家,或只有特定的供应商,无合适替代品,或者涉及学校安全和秘密的项目。
2、教学、科研上处于领先水平的尖端科技项目。对一些仪器设备需要实行强势采购才能符合实际(尤其是学校的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
3、作为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更换或需更新,或者有部分配件还可利用,能节省大量资金,换成其他品牌不配套或虽可换但出了故障无法分清责任的。
4、有很强的延续性,为原招标合同的补充合同,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第二条 特殊仪器设备的论证
特殊仪器设备须经论证,包括选取候选品牌的必要性和该产品生产和销售渠道的独特性,论证报告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签字并报送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第三条 特殊仪器设备的采购流程
1、特殊仪器设备为单一来源或只有少量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分别采用直接商务谈判或议标采购。
2、仪器设备总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单位和设备管理科直接与供应商洽谈并签订合同,报校招标办盖章。
3、仪器设备总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不到40万元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人员会同用户单位与供应方进行谈判,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主管领导审批后签订合同并报校招标办盖章。
3、仪器设备总价格在40万元以上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大型装备平台科通过向已购同类产品的单位或网上查询等各种渠道了解产品的价格、性能、质量等情况,并了解供应商的资质、信用及售后服务等情况,提出相关意见。由校招标办组织议标,参加人员应有专家、用户代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大型装备平台科的代表、校招标监督小组成员。供需双方进行商谈达成共识后签订项目合同。
第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其他有关单一来源的采购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校招标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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