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实验室安全是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及职责
第一条 各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各院(系)应根据各自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建立健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 各院(系)要充分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逐级安全责任制度,院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的副院长为第二责任人。各院(系)必须与学校主管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同时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实验室具体负责人并签订安全责任书。此外,各实验室应设有兼职的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员应经过培训,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三条 各院(系)要积极宣传、普及防火、防盗、急救等知识,增强实验室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条 各院(系)应组织对实验室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切实保证基本的实验室安全条件和设施。
第五条 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准入制,在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和学生必须经过实验室安全常识的学习和培训,并通过实验室安全常识在线考试,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
第六条 各院(系)要制定与本学科、专业内容相关的应急预案,对各种原因造成的火灾、污染、人身伤害、精密、贵重仪器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根据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
第七条 各院(系)应组织对单位实验室的危险源和危险点进行排查,并报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凡进行可预见性的危险性较大的教学科研活动,应提前向保卫处等职能部门申报。
第八条 各实验室在承揽校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应明确安全责任。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
第九条 实验室内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的存放必须遵循安全、科学、规范、整洁、有序的原则,合理布局。及时清理、报废废旧物资,实验室内不存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严格做到 “四防”、“五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查仪器设备)。
第十条 实验室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和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实验室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时应遵守《东南大学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防护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实验室在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强光闪烁等实验时,要制定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并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实验室在生物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相关规定,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实验室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安全方面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遵守《东南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实验室对于环境安全管理工作要有充分认识,对废气、废物、废液的处理须严格按照《东南大学实验室排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排放,不得污染环境。新建和改扩建实验室时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方案列入工程施工计划,一般应设立专门房间存放各种实验废弃物。
第十六条 实验室进行对人身健康有危害的实验活动,必须落实可靠的安全防范和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对行车、起重机械、电梯等特种设备的操作及电工、焊接等特殊岗位工作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技术培训。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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