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规程

 

发布日期:2015-07-24  浏览次数:438

    实验室是开展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为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电气设备管理

    第一条  使用动力电时,应先检查电源开关、电机和设备各部分是否良好,如有故障,应先排除后方可接通电源。
    第二条  启动或关闭电气设备时,必须将开关扣紧或拉妥。使用电气仪器设备时,应先阅读使用说明书,了解其性能,按规程操作,若电气设备发生异常(如有过热现象或糊焦味等)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第三条  人员离开实验室时间较长或实验中电源中断时,要切断电源开关,尤其要注意切断加热电气设备的电源开关。加热电气设备工作时,操作人员必须在岗。
    第四条  电源或电气设备的保险烧断时,应先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再更换同型号的保险丝。
    第五条  定碳、定流电炉、硅碳棒箱或炉的棒端,均应设有安全罩。应加接地线的设备,要妥善接地,以防止触电事故。
    第六条  电线和电气设备要保持干燥,防止受潮漏电。
    第七条  电源开关箱附近不允许堆放其它物品。
    第八条  在使用可能构成爆炸混合物的可燃性气体时,必须消除实验室内可能产生的电火花或静电。
    第九条  未掌握电气安全操作知识的人员不得擅自更动电气设施,或随意拆修电气设备。
    第十条  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遵守安全规定,穿戴好绝缘胶鞋、手套,用安全杆操作。

    第十一条  实验时先接好线路,再接通电源,实验结束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再拆线路。
    第十二条  如遇电线走火,在未切断电源时,切勿用水或导电的酸碱泡沫灭火器灭火,应切断电源后,再进行灭火。
    第十三条  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第十四条  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应保持良好的接地。湿手不得接触或操作电气设备。
    第十五条  实验室内不应有裸露的电线头,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绝缘必须良好,灯头、插座、开关、线头等带电部分不能外露。

第二章  压力气瓶管理


    第十六条  必须从有资质的气体供应商处采购实验气体。
    第十七条  气瓶及其他气体装置必须定期检验合格。
    第十八条  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在使用易燃、易爆气体的房间设置检测、报警装置;易燃易爆气体使用过程中人员不得离岗。
    第十九条  如无特殊原因,在使用易燃气或在有易燃气管道、气具的实验室,应开窗保持通风。
    第二十条  出现停止易燃气供应时,应随即关闭一切器具上的开关、分阀或总阀。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有可燃气泄漏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撤离人员并迅速开门窗通风,检查泄漏处并及时修理。在故障未完全排除前,严禁点火,也不得接通电源。
    第二十二条  检查易燃气体泄露处时,应先开窗、通风,使室内换入新鲜空气后进行。也可用肥皂水或洗涤剂涂于接头处或可疑处,或用气敏测漏仪等设备进行检查,严禁用火试漏。
    第二十三条  由于易燃气管道或开关装配不严,引起着火时,应立即关闭通向漏气处的开关或阀门,切断气源,然后用湿布或石棉纸覆盖以扑灭火焰。
    第二十四条  易燃气器具附近,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三章  有毒物品及化学药剂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有毒物品及化学药剂要严格按类存放,并由专人保管、发放、使用。
    第二十六条  在实验中尽量采用无毒或少量有毒物质来代替有毒物,或采用较好的实验方案、设施、工艺流程来减少或避免在实验过程中扩散有毒物质。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应安装通风排毒用的通风橱,在使用大量易挥发毒物的实验室应装设排气等强化通风设备;必要时也可用真空泵、水泵连接在发生器上,构成封闭实验系统,减少毒物从室内逸出。
    第二十八条  注意保持个人卫生和遵守个人防护规程,绝对禁止在使用毒物或有可能被毒物污染的实验室内饮食、吸烟或在有可能被污染的容器内存放食物。
    第二十九条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如实验室无通风橱或通风不良,实验过程又有大量有毒物逸出时,实验人员应按规定使用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


第四章  实验室化学废弃物回收管理


    第三十条  化学废弃物回收前的存放和管理
    1. 化学废弃物回收前由各单位按实际情况和物品的特性进行分类存放、妥善保管;
    2. 逐个检查标签是否脱落或难以辨认,有上述情况要重新贴上标签,并注明危险品的品名、浓度、性质、日期、责任人等信息;
    3. 装有混合溶液的容器必须贴上标签,并注明混合液的主要成份和特性;
    4. 沾有化学试剂的实验用具、一次性滴管、乳胶手套等不得与生活垃圾混装,视作固体化学废弃物一并处理;
    5. 使用单位从设备处网站下载《危险化学废弃物申请处理表》,填写完毕,院(系)签字盖章后上报化学品管理办公室;
    6. 列入《危险化学废弃物申请处理表》的物品,原则上不得重新取用,如确有需要,须经该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在《危险化学废弃物申请处理表》上作相应的更改,并签字以确保帐、物相符;
    7. 化学废弃物统一回收前应及时移至校区的临时存放点。
     第三十一条  化学废弃物的回收和销毁
    1. 化学品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逐一清查拟处理的危险品是否帐物相符,是否按要求标明品名、成份等,并将《危险化学废弃物申请处理表》报送实验室管理科审核;
    2. 实验室管理科组织有关人员抽查化学废弃物品的清单和实物,做好回收前的准备工作;
    3. 化学废弃物的回收由具有从业资质的公司统一回收处理;
    4. 化学废弃物的处理定期进行,对需要及时处理的危险废物,由院(系)提出申请,根据需要进行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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