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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5-07-24 浏览次数:563
为加强学校教学实验室建设经费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经费使用效益,学校教学实验室建设需按立项方式进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立项范围
1、 学校下拨的用于教学实验室建设的经费;
2、 经费额度在2万元以上。
第二条 立项原则
1. 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原则为“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保证重点,效益优先”;
2. 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确立应符合学校发展总体规划及各院(系)实验室建设规划的要求,要和本院(系)、本专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人才培养目标相一致。
第三条 立项申报及审批程序
1. 立项申请必须按要求填写《东南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
2. 10万元以上项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对申请书进行评审,并提出建设意见;
3. 项目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通过,经费额度40万以上的项目须报分管校长审批;
4. 批准同意的立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发文公布,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同时填写《东南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任务书》。
第四条 项目管理
1.实验室建设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立项建设内容及相关财务规定,否则不予支付;
2.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实验室管理科不定期地检查督促项目执行情况及工作完成进度;
3.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变更,应及时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根据需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 项目验收
1.项目建设完成后,立项单位应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等,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照任务书组织验收;
2.在经费投入到位、项目建设完成后,立项单位应及时申报与该项目相关的成果和效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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