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7-24  浏览次数:531

    一、为适应建设国内外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需要,做好我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科学研究的水平,充分发挥实验室的整体效益,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20号令)和《东南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校通知[2001]74号),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涉及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生产试验的教学或科研单位。
    三、根据校区功能定位,学校的实验室分为教学为主(以下简称“教学实验室”)、教学与科研并重、科研为主(以下简称“科研实验室”)、公共服务四大类,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体制。各级各类实验室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学校的国家、部门或地区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撤销,还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四、实验室设置必须适应我校各类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要求,应以学科建设和实验教学体系改革为先导、以实验室内涵建设为核心,进行整体规划、合理布局。要具有超前意识,发挥自身特色,实现实验室由单一性、封闭性、重复性、分散性、小而全的模式向综合性、开放式、共享型、多功能、高效益模式的转变。
    五、实验室设置原则:
    1. 教学实验室,每个一级学科一般只设置一个基础课或专业基础(专业)课教学实验室;新建学科(专业)的实验课程应先在相近的教学或科研实验室内开展工作,具备一定条件后,报经学校批准再独立设置。
    2. 科研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一定的基础、稳定的科研任务和良好的发展前景。不具备设置条件的研究室、课题组等应就近并入相关实验室。
    3. 公共服务实验室,一般只设置多学科共享、依托院(系)管理的校级实验中心。
    4. 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设置校、院(系)教学、科研实验室。
    5. 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设置融教学与科研于一体的综合性实验室
    6. 依托在学校的国家、部门、地区实验室及工程研究中心、校级实验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研究所可作为正式建制的实验室。
    7. 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可根据内部管理工作需要,实验室提出申请,报经院(系)批准,设立若干分实验室。
    六、实验室设置基本条件:
    1.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2. 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年实验教学工作量≥54000人时数。专业基础(专业)课教学实验室尽可能根据课程模块的需要设立,一般每学年应承担3门以上实验课程,并承担一定量的培养研究生的任务和科研课题,有条件的院(系)可根据需要设立中心实验室或综合实验室,其工作量按实际情况计算;
    3. 科研实验室应具有明确、稳定的科研方向,承担国家科研项目或省部级科研项目,开展横向科技开发研究,同时承担本科生或研究生的实验教学、毕业论文(设计)、大学生课外科研训练、优秀生培养、学科竞赛活动等工作;  
    4. 具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实验室主任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专业理论修养及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丰富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教学实验室主任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其中院级中心实验室及以上实验室主任必须具有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科研实验室主任必须具有教授职称;
    5. 具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专职工作人员。科研实验室应有学术带头人及相应的学术队伍,教学实验室应有由一定数量教授参与、专职教师占一定比例的实验师资队伍,从事实验教学的专职教师具有博士学位的比例应达到70%以上。专职实验技术人员一般应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其中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应达到70%以上。专职工作人员(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数量与承担的实验教学与科研任务量相当;
    6. 具有足够数量、配套齐全的在用仪器设备,日常运行经费有保障;
    7. 具有符合和满足实验要求的实验用房、设施、环境条件,三废(废气、废液、废渣)排放、水电及安全防火要符合环抱要求;
    8. 具有明确的管理体制以及内部管理制度。
    七、实验室设置程序:
    1. 实验室设置由各院(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院(系)研究后提出申请。
    2. 基础课、专业基础(专业)课教学实验室、公共服务实验室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教务处、学科办、人事处等有关部门审核和组织论证;科研实验室报科技处,由科技处会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学科办、人事处等有关部门审核和组织论证。
    3. 审核论证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批准后,由学校发文,正式公布确认实验室建制。
    4. 实验室主任聘任期一般同主管实验室的院长(系主任)的聘任期。实验室主任半年以上不能正常工作的,应予调整。依托在学校的国家、部门、地区实验室主任的聘任或调整,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5. 实验室设置的申请、复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八、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实验室任务不饱满或不具备实验室基本条件,不符合实验室设置要求时,有关院(系)应及时提出合并调整与撤消方案,按实验室设置程序申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发文,予以公布。
    九、正式建制的实验室,方有资格在学校实验室各项管理工作中单列户头,提出实验室经费、人员、资产、信息等申请。非正式建制实验室及各分室,在学校各项管理工作中均不单列户头,不得独立对外称呼和办理有关业务。
    十、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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