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15-07-24  浏览次数:54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执行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更好地搞好我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进一步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科学研究的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为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是正式建制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要从实际出发,根据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需要,确定实验室的规模及水平,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及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安排实验指导人员按时、按质、按量开出各项实验,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五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逐步提高设计型、综合型、应用型、研究创新型实验在实验项目中的比例,开发各种技能训练项目,注重培养学生的创造思维和创新实践能力,不断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与水平。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利用现有的实验设备,大力进行科学研究,积极承担、参与国家、省(部)各级各类科研课题,研制开发各种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七条  在保证完成基本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大型设备要开放共享,实验室要积极对校内外开放服务,特别是加强对学生的课外创新活动的开放力度,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第八条  依据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等管理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结合实验创新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是创新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基地。要把实验室的开放和创新基地的建设有机地融为一体,使实验室具有良好的育人环境和创新氛围。


第三章  建设

    第十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省部级及以上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立的审批程序: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实验室的建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或研究生院办理报批手续,学校批准发文。科学研究实验室的建立,由科技处办理报批手续,学校批准发文。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级实验室,按有关文件规定的隶属关系和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四条  学校的实验室建设要按照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制订近期和长远的建设规划,教学、科研实验室和学科互相支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按照实验室建设和专业建设、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四位一体”的指导思想,进一步优化教学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人、财、物的统筹优势,提高办学效益。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讲究投资效益,充分发挥原有设备的作用。增添实验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实验能力,购置大型、精密、稀缺、贵重仪器设备前,要进行可行性论证,避免造成积压浪费。


第四章  体制

    第十九条  学校对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设一名校级领导分管实验室工作,各院、系应有一名领导分管本单位所属实验室工作,同时设一名设备秘书协助院、系分管领导开展工作。直属实验室实行一级管理,其它实验室实行二级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建设委员会是学校实验室建设的领导机构,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在主管校领导指导下开展工作。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的工作是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提高我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水平为宗旨,开展实验室建设工作的研究、论证,在实验室建设、管理和改革等方面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对实验教学单位和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管理实验室的职能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规章制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实验室的技术安全,实验技术队伍建设以及协助人事处做好考评、职称、定编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根据规模的大小,可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落实管理责任,限期进行技术改造,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和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要建立和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省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定期对各院系实验室总体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学校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改革等的决策依据。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设备、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采用计算机网络化、信息化、数字化管理,便于宏观统计和分析,实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六章  实验队伍

    第三十条  实验室主任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副高或以上人员担任。
    第三十一条  校级实验(室)中心主任由学校任命,院系级实验(室)中心主任由各院系任命;省部级及以上实验室、工程中心的主任,要经过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 制定岗位责任制,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分专职和兼职两种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做到团结协作,共同积极完成各项实验任务。专职人员实行坐班制。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三十五条  实验技术人员是教学、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直接从事教学实验和科研第一线工作的一支技术队伍。在政治、生活和业务等方面应和教师享有同等待遇。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安心实验室工作。
    第三十六条  要重视实验室人员的培养提高。实验室人员的培养提高,要结合本职工作的需要进行,坚持以在职、在校学习为主的培养原则。凡脱产培养者,要严格进行考核,成绩作为晋升职称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严格考勤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八条  教师参加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要根据其承担工作任务的大小和时间的多少,合理计算工作量,提高教师参加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积极性。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按年度或聘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职称、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实验室人员编制按学校有关文件确定,实行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人员的职称评定,依据《东南大学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基本条件》执行,由学校组织评审组进行评议,不在实验室岗位工作的其他人员不得占用实验系列职称指标。


第七章  奖 惩

    第四十二条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学校将定期组织开展总结、交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经验的活动;开展评选先进实验室、实验室先进工作者、优秀论文、优秀实验教学技术成果的活动,以表彰先进集体与个人。
    第四十三条  凡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教学与改革、自制仪器设备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均可成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四条  对实验室管理不善、有制度不执行、违章失职、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责任外,单位将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与实验室工作相关的任何先进的评比。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教务处、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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