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实验技术队伍建设,激励实验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强化岗位意识,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履行相应职责,充分调动实验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对象
1. 聘用在实验教学辅助、实验仪器设备及实验材料准备与整理、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维护、实验室仪器设备资产管理、实验室开放运行管理、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及运行操作、仪器设备功能开发及改造升级、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上的实验技术人员。
二、指导原则
1. 聘期考核是岗位聘用与管理的重要环节,考核结果是续聘、缓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考核工作坚持标准,客观公正,对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同时尊重个性发展,鼓励发挥优势特长,创新创优,取得突出成果。
2. 在对实验技术人员实行坐班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考核,定量考核是指依据《东南大学实验技术工作考核积分暂行办法》进行考核;定性考核是指对无法定量计算的工作采取定性的办法进行考核,主要对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评价。
3. 实验技术岗位人员涉及的与教师岗位相关的工作积分依据《教师岗位考核积分办法》进行核定;为科研课题服务的工作量积分可按本办法核算,但须从相应的课题或项目中划拨。
4. 学校考核与院(系)考核相结合,学校负责考核工作的宏观指导,院(系)作为考核主体,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考核程序
A. 填表:填写实验技术岗位考核积分表,提供证明依据。定性考核人员填写年度工作总结。
B. 核实:院(系)相关负责人对参加考核人员所填写的实验技术岗位考核积分表和年度工作总结进行核实。
C. 述职:参加考核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对自己聘期内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量情况进行述职。
D. 评议:院(系)评议小组对本单位参加考核人员岗位职责完成情况按学校要求进行全面考评,确定初步考核结果。
E. 公示: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实验技术岗位工作人员的个人业绩和考核情况。
F. 审定:评议小组对各单位上报的考核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建议考评等级;报经学校岗位聘任考核委员会审定最终考核结果。
G. 反馈:由职能部门将考核结果反馈给考核对象,促使其进一步明确目标,改进工作,提高水平。
四、考核结果及奖惩
2.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三等次:优秀 、合格、不合格。
3. 年度聘期内有以下条件之一,经学校岗位聘任考核委员会审定,可评为优秀等次:
4. (1)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其实验技术工作积分在同岗位人员积分排序的前10%,且其它项积分在同岗位人员积分排序的前50%。
5. (2)在实验室建设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6. (3)其它被认为符合优秀等次条件的。
7. 年度聘期内有以下条件之一,经学校岗位聘任考核委员会审定,可评为不合格等次:
8. (1)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未达到岗位目标规定要求:
H. 正高岗位人员实验技术工作基本积分低于540分;或总积分低于900分。
I. 副高岗位人员实验实验技术工作基本积分低于480分;或总积分低于800分。
J. 中级及以下岗位人员实验技术工作基本积分低于420分;或总积分低于700分。
9. (2)缺乏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不服从组织分配,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10. (3)师德考核不合格者。
11. (4)擅自离岗(含旷工)连续7天及以上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5天,且无正当理由者或考勤不合格者。
12. (5)无故不参加学校和单位组织的政治学习和各项集体活动、公益劳动,全年累计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13. (6)弄虚作假、谎报成果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者。
14. (7)在考核、聘任、职务晋升或其它工作中向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者。
15. (8)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损害学校利益和声誉,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以及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
16. (9)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者及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
17. (10)工作出现较大失误或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以及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
18. (1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者。
19. (12)有2次及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者,聘期考核为不合格;聘期考核不合格者,当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20. (13)其它被认定为不合格的情况。.
21. 奖惩
22. (1)考核结果作为评奖、职称评审和工资晋升的参考依据。聘期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者下一年度聘期内校内岗位津贴(1)上浮一档(绩效工资改革后,按绩效工资有关规定执行)。
23. (2)连续2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不得在原岗位续聘,学校岗位聘用与考核委员会将依据具体情况对其作出调整岗位、低聘或解聘的决定。无论竞聘低等级的岗位或解聘后转岗者,如半年内仍未能竞聘上岗的予以辞退。低聘上岗者若下一聘期在所聘岗位上完成了原岗位规定的岗位任务,可在新一轮聘任中申请竞聘原岗位。
24. (3)连续2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且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应聘工作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原则予以辞退。
五、投诉与申诉
25. 1. 考核结果公示2周内全校教职工有权就应聘人员的考核结果和各级聘任考核委员会的工作向学校岗位考核、聘用申诉委员会提出投诉与申诉。
26. 2. 投诉(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学校岗位考核、聘用申诉委员会受理投诉(申诉)后,须就投诉(申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由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做出最后裁决。
六、其它
27. 1.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8. 2.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与此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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